检查制度:
一、检查目的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提高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水平,防控风险隐患,切实保障辖区人民用药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检查范围
辖区全部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三、检查内容
1.查人员管理。检查医疗机构是否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检查医疗机构是否落实药学技术人员培训工作及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2.查管理制度。检查医疗机构是否制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3.查设施与设备。检查医疗机构是否设有与其药品使用规模及条件相适用的药库和药房,药房、药库是否与办公区、生活区域分开,是否建立全过程质量控制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是否配备货架、货柜、地架、操作台、温湿度检测、防尘、防潮、防虫、防鼠、通风等设备以及符合药品存放要求的专库、专柜。
4.查购进与验收。检查医疗机构使用药品是否由药品质量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严禁其他科室和人员自行采购药品(放射性药品除外);检查供货单位的合法资质,核实供货单位的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检查采购验收记录、质保协议、随货通行单、发票等材料是否完整、准确、可追溯。
5.查储存与养护。检查医疗机构是否按照药品包装标识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药房药品是否分别、分类存放,是否与非药品分开存放,药品仓库是否实行色标管理,是否对药库、药房的温湿度进行检测和管理等。
6.查调剂与使用。检查医疗机构调配处方是否执行审方核对制度、药品不良反应是否及时记录上报、是否违规使用医疗机构制剂等。
四、检查方式
1.日常监督检查。
2.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