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关于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二七区马要兴餐饮服务店购进使用的“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07月05日市局对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东方路10号郑州市二七区马要兴餐饮服务店(碗)进行了监督抽检。2024年07月30日,我局收到编号为no:dbj24410100463636860(碗)检验报告,显示涉案餐具(碗)经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马要兴餐饮服务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该店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具(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清洗、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我局已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二七区马要兴餐饮服务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对供顾客使用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洗净、消毒。经该店分析造成不合格的原因为员工没有将餐具洗净就放进消毒柜。针对不合格原因,该店作出以下整改:发现餐具未消毒干净后,在第一时间作出改正。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二、郑州市二七区赵齐地锅鹅店购进使用的“碟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30日,我局收到关于“郑州市二七区赵齐地锅鹅店”食品安全监督抽验检验报告(no:dbj24410100463636876)。显示餐具(碟子)经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日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赵齐地锅鹅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郑州市二七区赵齐地锅鹅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碟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二七区赵齐地锅鹅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单位收到不合格报告书后立即对店内餐饮具重新消杀并进行原因分析,保证今后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餐饮具消杀工作,杜绝再次出现此类情况。经该单位分析造成不合格的原因为餐具消毒时间不够长不彻底,针对不合格原因,该单位作出以下整改:1.加强员工相关培训;2.增加消毒时长,确保严格按照餐饮具洗消制度进行操作。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验收,经现场检查与监督抽检,该单位已经整改到位,通过了复查验收。
三、郑州市二七区郭莉娜餐饮店购进使用的“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07月09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学院路25-9郑州市二七区郭莉娜餐饮店(碗)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07月30日,我局收到编号为no:dbj24410100463636903检验报告,显示涉案餐具(碗)经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郭莉娜餐饮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餐具(碗)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一项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之规定。2024年08月02日我局对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餐具(碗)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二七区郭莉娜餐饮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餐具。经该店分析造成不合格的原因为供顾客使用的餐具未清洗干净直接放入保洁柜内。针对不合格原因,该店作出以下整改:供顾客使用完的餐具必须要经过清洗、消毒、保洁后才能供顾客使用,并在第一时间改正。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四、郑州市二七区张风岭豆沫餐饮服务馆购进使用的“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07月09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光明路49-8号郑州市二七区张风岭豆沫餐饮服务馆(碗)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07月30日,我局收到编号为no:dbj24410100463636933检验报告,显示涉案餐具(碗)经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张风岭豆沫餐饮服务馆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餐具(碗)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一项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之规定。2024年08月02日我局对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餐具(碗)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二七区张风岭豆沫餐饮服务馆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餐具。经该店分析造成不合格的原因为供顾客使用的餐具未清洗干净直接放入保洁柜内。针对不合格原因,该店作出以下整改:供顾客使用完的餐具必须要经过清洗、消毒、保洁后才能供顾客使用,并在第一时间改正。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五、郑州市二七区味觉兄弟饭店购进使用的“盘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30日,我局收到关于“郑州市二七区味觉兄弟饭店”食品安全监督抽验检验报告(no:dbj24410100463636961)。显示餐具(盘子)经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日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味觉兄弟饭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郑州市二七区味觉兄弟饭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盘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二七区味觉兄弟饭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单位收到不合格报告书后立即对店内餐饮具重新消杀并进行原因分析,保证今后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餐饮具消杀工作,杜绝再次出现此类情况。经该单位分析造成不合格的原因为餐具消毒时间不够长不彻底,针对不合格原因,该单位作出以下整改:1.加强员工相关培训;2.增加消毒时长,确保严格按照餐饮具洗消制度进行操作。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验收,经现场检查与监督抽检,该单位已经整改到位,通过了复查验收。
六、郑州市二七区陈九九餐饮店购进使用的“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07月10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学院路6-6号郑州市二七区陈九九餐饮店(碗)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08月02日,我局收到编号为no:dbj24410100463636978检验报告,显示涉案餐具(碗)经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陈九九餐饮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餐具(碗)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一项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之规定。2024年08月06日我局对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餐具(碗)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二七区陈九九餐饮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餐具。经该店分析造成不合格的原因为供顾客使用的餐具未清洗干净直接放入保洁柜内。针对不合格原因,该店作出以下整改:供顾客使用完的餐具必须要经过清洗、消毒、保洁后才能供顾客使用,并在第一时间改正。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七、郑州市二七区老王老汤烩面餐饮店购进使用的“碟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07月10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学院路8-3号郑州市二七区老王老汤烩面餐饮店(碟子)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08月02日,我局收到编号为no:dbj24410100463636985检验报告,显示涉案餐具(碟子)经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老王老汤烩面餐饮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餐具(碟子)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一项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之规定。2024年08月06日我局对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餐具(碟子)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二七区老王老汤烩面餐饮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餐具。经该店分析造成不合格的原因为供顾客使用的餐具未清洗干净直接放入保洁柜内。针对不合格原因,该店作出以下整改:供顾客使用完的餐具必须要经过清洗、消毒、保洁后才能供顾客使用,并在第一时间改正。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八、郑州市二七区于婉君胡辣汤馆购进使用的“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8月2日,我局收到关于“郑州市二七区于婉君胡辣汤馆”食品安全监督抽验检验报告(no:dbj24410100463636961)。显示餐具(碗)经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6日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于婉君胡辣汤馆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郑州市二七区于婉君胡辣汤馆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碗)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六)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二七区于婉君胡辣汤馆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单位收到不合格报告书后立即对店内餐饮具重新消杀并进行原因分析,保证今后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餐饮具消杀工作,杜绝再次出现此类情况。经该单位分析造成不合格的原因为餐具消毒时间不够长不彻底,针对不合格原因,该单位作出以下整改:1.加强员工相关培训;2.增加消毒时长,确保严格按照餐饮具洗消制度进行操作。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验收,经现场检查与监督抽检,该单位已经整改到位,通过了复查验收。
九、郑州市二七区乾轮美食餐饮饭店购进使用的“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08月06日市局对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学院路68号-1号-13号郑州市二七区乾轮美食餐饮饭店(碗)进行了监督抽检。2024年08月02日,我局收到编号为no:dbj24410100463637040(碗)检验报告,显示涉案餐具(碗)经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乾轮美食餐饮饭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该店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具(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清洗、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我局已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二七区马要兴餐饮服务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对供顾客使用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洗净、消毒。经该店分析造成不合格的原因为员工没有将餐具洗净就放进消毒柜。针对不合格原因,该店作出以下整改:发现餐具未消毒干净后,在第一时间作出改正。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十、郑州市二七区春民原四厂烩面馆购进使用的“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07月11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张河村68号附1号郑州市二七区春民原四厂烩面馆(碗)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08月02日,我局收到编号为no:dbj24410100463637055检验报告,显示涉案餐具(碗)经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春民原四厂烩面馆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餐具(碗)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一项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之规定。2024年08月06日我局对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餐具(碗)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二七区春民原四厂烩面馆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餐具。经该店分析造成不合格的原因为供顾客使用的餐具未清洗干净直接放入保洁柜内。针对不合格原因,该店作出以下整改:供顾客使用完的餐具必须要经过清洗、消毒、保洁后才能供顾客使用,并在第一时间改正。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十一、郑州市二七区邱恭均小吃店购进使用的“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07月15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学院路郑州市二七区邱恭均小吃店(碗)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08月12日,我局收到编号为no:dbj24410100463637111检验报告,显示涉案餐具(碗)经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邱恭均小吃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餐具(碗)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一项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之规定。2024年08月13日我局对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餐具(碗)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二七区邱恭均小吃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餐具。经该店分析造成不合格的原因为供顾客使用的餐具未清洗干净直接放入保洁柜内。针对不合格原因,该店作出以下整改:供顾客使用完的餐具必须要经过清洗、消毒、保洁后才能供顾客使用,并在第一时间改正。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十二、郑州市二七区保兴餐饮服务店购进使用的“小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2024年8月20日收到关于“郑州市二七区保兴餐饮服务店”食品安全监督抽验检验报告(dbj24410100463637888)。显示餐具(小碗)经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保兴餐饮服务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向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郑州市二七区保兴餐饮服务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小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责令郑州市二七区保兴餐饮服务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二七区保兴餐饮服务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材料后,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餐具。经该店分析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工作人员把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存放不当造成二次污染。针对不合格原因,该单位作出以下整改:1.加强员工相关培训;2.严格按照餐饮具洗消保洁制度进行操作。2024年8月30日,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验收,经现场检查与监督抽检,该店已经整改到位,通过了复查验收。
十三、郑州市二七区猫哥鸡虾客火锅餐饮店购进使用的“小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8月27日,我局收到关于“郑州市二七区猫哥鸡虾客火锅餐饮店”食品安全监督抽验检验报告(no:dbj24410100463637938)。显示餐具(小碗)经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9日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猫哥鸡虾客火锅餐饮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郑州市二七区猫哥鸡虾客火锅餐饮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小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二七区猫哥鸡虾客火锅餐饮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单位收到不合格报告书后立即对店内餐饮具重新消杀并进行原因分析,保证今后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餐饮具消杀工作,杜绝再次出现此类情况。经该单位分析造成不合格的原因为餐具消毒时间不够长不彻底,针对不合格原因,该单位作出以下整改:1.加强员工相关培训;2.增加消毒时长,确保严格按照餐饮具洗消制度进行操作。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验收,经现场检查与监督抽检,该单位已经整改到位,通过了复查验收。
十四、郑州市二七区李双全石锅鱼店购进使用的“碟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08月08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曙光路与科技路11-3郑州市二七区李双全石锅鱼店(小碟)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08月02日,我局收到编号为no:dbj24410100463638139检验报告,显示涉案餐具(小碟)经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李双全石锅鱼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餐具(小碟)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一项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之规定。2024年08月29日我局对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餐具(小碟)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二七区李双全石锅鱼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餐具。经该店分析造成不合格的原因为供顾客使用的餐具未清洗干净直接放入保洁柜内。针对不合格原因,该店作出以下整改:供顾客使用完的餐具必须要经过清洗、消毒、保洁后才能供顾客使用,并在第一时间改正。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十五、郑州市二七区豫穆兰餐饮店购进使用的“小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08月08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科技东路11-7号郑州市二七区豫穆兰餐饮店(小碗)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08月27日,我局收到编号为no:dbj24410100463638158检验报告,显示涉案餐具(小碗)经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豫穆兰餐饮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餐具(小碗)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一项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之规定。2024年08月29日我局对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餐具(小碗)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二七区豫穆兰餐饮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餐具。经该店分析造成不合格的原因为供顾客使用的餐具未清洗干净直接放入保洁柜内。针对不合格原因,该店作出以下整改:供顾客使用完的餐具必须要经过清洗、消毒、保洁后才能供顾客使用,并在第一时间改正。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十六、郑州市二七区老邓头小吃服务店购进使用的“小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08月13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同兴街19-4号郑州市二七区老邓头小吃服务店(小碗)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09月04日,我局收到编号为no:dbj24410100463638305检验报告,显示涉案餐具(小碗)经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老邓头小吃服务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餐具(小碗)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一项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之规定。2024年09月09日我局对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餐具(小碗)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二七区老邓头小吃服务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餐具。经该店分析造成不合格的原因为供顾客使用的餐具未清洗干净直接放入保洁柜内。针对不合格原因,该店作出以下整改:供顾客使用完的餐具必须要经过清洗、消毒、保洁后才能供顾客使用,并在第一时间改正。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十七、郑州市第七十四中学购进使用的“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第七十四中学使用的“碗”(抽样日期: 2024-09-06, 被抽样单位:郑州市第七十四中学),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硫磺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第七十四中学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校在法定时间内未向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 郑州市第七十四中学使用清理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郑州市第七十四中学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第七十四中学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校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使用,对员工进行了餐具清洗、消毒的工作项目及内容的专项培训,排查了问题发生的原因,调整了餐具清洗的工作流程。该店作出以下整改:1所有接触员工全员持健康证上岗;2餐具清洗过程中避免集中清洗,按规定要求单独清洗;3清洗使用洗洁精要求按照标准比例添加,控制添加使用量;4餐具洗刷过程中,严格遵守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操作规程。
十八、郑州市第十四高级中学购进使用的“汤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第十四高级中学使用的“汤碗”(抽样日期: 2024-09-11, 被抽样单位:郑州市第十四高级中学),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硫磺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第十四高级中学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校在法定时间内未向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 郑州市第十四高级中学使用清理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郑州市第十四高级中学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第十四高级中学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校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使用,对员工进行了餐具清洗、消毒的工作项目及内容的专项培训,排查了问题发生的原因,调整了餐具清洗的工作流程。该店作出以下整改:1所有接触员工全员持健康证上岗;2餐具清洗过程中避免集中清洗,按规定要求单独清洗;3清洗使用洗洁精要求按照标准比例添加,控制添加使用量;4餐具洗刷过程中,严格遵守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操作规程;5 学校采购了餐具快检设备,不定期对餐具消毒情况进行自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