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核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0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三条:“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关系和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原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改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关系和用途,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申请条件:1.申请材料规范、齐全、有效,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2.核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
办理材料:需要改变用途的必要性、可行性、原因和有关政策依据等说明材料(原件2份)、请示件(原件1份)、改变用途后对文物保护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原件2份)
办理地点:郑州市二七区赣江路146号二七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联系电话:0371-68839891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 ;办理人:大厅综合窗口;办理时限:1;审查标准:收件:受理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办理结果:收件受理;
环节名称:受理 ;办理人:大厅综合窗口;办理时限:2;审查标准: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并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文件、资料,予以受理的以短信或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受理;
环节名称:审核 ;办理人:行政审批科科长;办理时限:2;审查标准:审核:经办科室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办理结果:审核决定;
环节名称:决定 ;办理人:首席代表;办理时限:2;审查标准:审批:领导作出备案决定。;办理结果:审批决定;
环节名称:送达 ;办理人:发证窗口;办理时限:1;审查标准:送达:在作出决定后一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的选择当场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或快递送达许可决定。;办理结果:送达回执。
办理期限:法定办结期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1.需要改变用途的必要性、可行性、原因和有关政策依据等说明材料。2.请示件,盖单位公章。3.改变用途后对文物保护和安全采取的措施。4.办理情况:申请人需携带身份证到二七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或委托人需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委托书、本人身份证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