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监理单位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轻微情形的。
处罚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一般情形的。
处罚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严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