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 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 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3倍以上 4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4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